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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房的法律问题(转帖)

父母出资购房的法律问题(转帖)

焦点上海房地产网


一、
产权只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名下

目前,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提高,有很多父母在为子女购置婚房时将产权人只登记在自己名下,房子给子女居住,这种情况的法律问题最为简单,所购房屋是属于父母的财产,房屋贷款也是属于父母的债务。无论子女以后结婚,还是离婚,所购房屋都和子女没有任何关系。
二、
产权只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一般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形来阐述其中的法律问题:
1

子女未结婚:

对于这种情况,法律问题比较简单,一般认定为是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除非父母在为子女购置房屋时明确为借贷关系,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这是属于子女婚前个人财产,即便所购房屋是为子女结婚而购买,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因此,该种情况,即便以后子女结婚也仍然属于子女个人财产。
2

子女已结婚:

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除非父母是明确表示赠与给夫妻双方,否则应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因为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一般推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一般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因此,对于产权只登记在出资方子女的名下,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否则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无论子女是否结婚,都是属于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
三、
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和子女名下

对于这种情况,一般认定为所购房产为父母和子女的共同财产,该房产中属于子女的份额,无论子女是否已婚,都是属于子女个人财产,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属于子女的份额是赠与子女夫妻双方或准夫妻双方,因此,无论以后子女是否离婚,另一方都无权要求分割父母所出资购买的房屋。

四、
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一般也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形来阐述其中的法律问题:
1、
子女未结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一般在双方结婚后,即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若以后出现离婚的情况,父母也无法索要出资的购房款,除非有证据证明出资人与子女之间是借贷关系。但是若受赠与的双方最终未能结婚而分手,则应当认定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即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在双方分手后,所购房屋应该归出资方子女一人所有,另一方一般得不到任何补偿,这种情形在《物权法》实施后,将会有更直接的法律依据。
2、
子女已结婚

  对于这种情况,父母出资购房,一般认为是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子女夫妻与父母之间有明确的借贷关系,否则以后出现离婚情况,父母一般无权收回已出资房款。
  
五、
产权登记在未出资方子女名下

对于这种情况,一般也要从两个角度来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
1、
子女未结婚

  对于这种产权登记方式,对于出资方父母来说,存在的法律风险也最大,一旦子女最终未能结婚,则通常按照借款关系来处理,所购房屋为产权人所有,若以后双方结婚,从社会常理的角度出发,则应该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而不是仅对未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赠与。
2、
子女已结婚

  对于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在司法实践中,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以后若出现离婚情形,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以上对产权登记的五种不同类型的法律后果,作了简单的分析,供即将为子女购房的父母们作一点点参考,希望能对你们有一点点帮助,能够妥善处理好家庭的财产关系,同时也希望你们在出资为子女购房时保留好相关付款的证据,以免发生纠纷后可以尽量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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